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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以案释法】销售假药,不止判刑!
时间:2023-0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岳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王某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在追究王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目前,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王某已经全部履行上述义务。

2020年下半年,王某购进21种性保健品在其经营的门店以及个人微信上进行销售,获利4000元。2022年5月,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经营的门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并扣押尚未销售的性保健品21种221盒(瓶)。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认定,查获的21种性保健品中有10种含有“西地那非”药物成分,经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10种性保健品为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王某违反药品管理规定,购进来源不明的药品并销售给众多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王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在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侵权责任。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是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民生问题。近年来,岳西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批示精神,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常态化与市场监管部门对县内零售药店开展联合检查,统筹发挥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