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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饮酒引发的刑事犯罪分析
时间:2018-04-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因饮酒引发的刑事犯罪分析

 

摘要:俗话说“无宴不过年,无酒不成席”,酒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逢年过节、聚会请客都少不了酒,即使不胜酒力,席间也免不了被人劝上几句,国人的“敬酒文化”也成为人们挥之不去的过往。非强制性的劝饮是传统民风民俗,象征着主人的热情好客,却殊不知小酌怡兴,大喝伤身,醉饮伤人,适度饮酒才能尽酒之功用,合理饮酒才能避免悲剧发生。本文以岳西县人民检察院近三年办理的涉酒案件为样本,通过分析该院因饮酒引发的刑事犯罪现状,透视其自身存在的问题,并以警示他人,预防犯罪为目的,提出合理饮酒之对策。

关键词:喝酒 犯罪

醉驾入刑已七年,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仍呈上升趋势,近三年更是有“居高不下”之势,因喝酒引发的暴力犯罪更是层出不穷。据统计,岳西县人民检察院20152017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平均每三个案件就有一个跟饮酒有关。因饮酒引发的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案件尤为突出。三分之一的故意伤害案件是酒后斗殴引发,一半以上的寻衅滋事案件是借酒滋事,几乎所有的强奸案件都是酒后乱性。三年来,饮酒引发的犯罪占案件受理总数的百分比从2015年的29.7%上升到46.5%,接近一半的犯罪发生率触目惊心,应当引起司法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视。

一、  饮酒引发的刑事犯罪现状

2017年,岳西县检察院共受理饮酒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9292人, 2016年受理数为7272人,同比增长27%。其中,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由65件上升到81件,同比增长24.6%;饮酒引起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其他案件由7件上升到11件,同比增长57%

二、  饮酒引发的刑事犯罪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特征明显。92名犯罪嫌疑人中,从性别看,男性居多,男性91人,女性仅1人;从年龄看,中青年居多,30-50 64人,占69.5%;从文化程度看,低学历者居多,初中以下学历者75人,占81.5%;从职业上看,农民、个体、公司职工等88人,公职人员仅5人;从政治面貌上看,大部分为群众,党员9人。

二是案发原因形式多样。酒后驾车被当场查获的28件;与他人驾驶车辆相撞、追尾,刮擦、倒挂路上行人的27件;碰上路边停放车辆、护栏、施工警示牌、路灯、垃圾桶的12件;寻衅滋事,与他人发生纠纷的9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驶出路外、发生单方事故的5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2件;酒后使用暴力强制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3件;酒后殴打他人的4件;酒后随意滋事、妨害公务1件;酒后放火1件。

三是酒精使用程度普遍偏高。醉酒驾驶案件中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上的58人,占总人数的72.8%,其中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9人,占15.5%;在其他酒后犯罪的11名犯罪嫌疑人中,所有人喝的都是白酒,喝了3两以上白酒的8人,占72.7%,其中喝了半斤以上白酒的5人,还有一人两餐连续饮酒,酒精使用程度偏高。

三、饮酒存在的刑事犯罪风险

(一)过度饮酒是成立犯罪的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过度饮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是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过度饮酒是构成酒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之一。因此饮酒后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不喝酒才是正道。另外,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等行为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当予以警惕。

(二)饮酒可能诱发和强化犯罪心理。调查显示,饮酒与犯罪存在着密切关系,酒后暴力犯罪多为激情犯罪。饮酒后,行为人突起犯意、无端滋事而实施伤害、强奸等行为的占暴力犯罪的四分之一。饮酒对于诱发犯罪、强化犯罪心理产生极大作用,特别是报复、贪婪、性欲、逞强、怀疑等心理。例如韩某故意杀人案中韩某一个人在家吃晚饭,期间喝了半斤白酒,在喝酒的时候想到前妻程某和储某(程某现任男友)对自己小孩不好,怀疑储某虐待自己小孩,越想越气,遂骑车来到储某家中,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储某头部砍伤,用手将储某左眼部抠伤。王某故意伤害案中,王某与汪某一起在饭馆吃饭,期间两人饮酒甚欢,饭后两人一起闲聊,王某向汪某吹嘘自己混的如何如何厉害,汪某不服,说了一句你厉害什么,王某逞强心理作祟,抡起拳头就往汪某鼻子上砸,造成汪某鼻骨骨折。余某强奸案中,余某酒后在自己经营的理发店给别人吹头发,后酒劲发作,不能自持,产生奸淫恶念,将来吹头发的余某乙按倒在床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等等。

(三)饮酒可能加剧犯罪后果。饮酒的人对于酒后实施的犯罪行为记忆模糊,在面对自己犯罪后果的时候没有理性的    认识,对于造成的伤害缺少止损能力,甚至缺少常识判断,致使之后追悔莫及。如储某交通肇事案中,储某是一个驾龄超过30年的某汽运公司驾驶员,在一次聚会中,喝了三两白酒后驾驶自己的汽车送朋友回家,在返程途中撞到过路行人,储某被酒精冲昏了头脑,为逃避处罚对受伤者不闻不问,而是一脚油门飞速驶离现场。四个小时之后,储某酒醒了,看到自己车前方的凹痕,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遂拨打了110报警。但是此时被害人已经死亡,储某撞人后逃逸的行为已经成立,对储某的处罚适用升格刑,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悔为时已晚。

四、酒后犯罪多发的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和法律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和法律认识不足是引发犯罪的主要原因。喝酒引发的刑事犯罪主体学历都比较低,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对事物的认知能力较差,接受普法宣传的机会少,对法律认识不足。例如在一起互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辩解是被害人先动手的,他只是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责任,然而在互殴案件中是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有的认为酒后驾驶小型助力车没事,以为小型助力车不是机动车;还有的认为喝酒开车没什么大不了的,大不了就是判个缓刑,不用坐牢,对自己也没有什么影响等等。

(二)个体冲动、情绪调节力不足。有研究显示,醉酒犯罪者的酒精使用程度与冲动特质、情绪激发状态下的冲动决策有显著的相关性, 酒精使用程度较高的人群在情绪激发的状态下使得他们抑制冲动行为的能力下降, 行为不受自己的意志所支配, 往往做出不良的选择。

(三)受传统酒文化影响深刻。俗话说:“宴无酒无礼”,尤其在岳西这样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山区县,亲朋相见、红白喜事、欢度佳节都少不了酒。酒桌上长幼有序、以敬为礼的酒文化在我国影响深远。有时候就算你不胜酒力,也难免会被各种劝酒,最后不能喝的也喝了三两下肚。但是一些饮酒者自控能力差、个性又好强,正所谓“酒壮英雄胆”,喝了酒之后平时不敢做的事情都变成敢做,不能做的事情也变成能做,从而引发犯罪。

五、预防和减少酒后犯罪的建议

(一)加强普法宣传,扫除法律盲点。司法机关要相互配合,加强对饮酒后犯罪行为的宣传力度,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对群众认识不足的盲点、盲区更要多角度宣传,多方式曝光,多渠道普法。例如对于醉酒刑危险驾驶案件,交管部门要细化宣传点,借助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宣传道路交通法规以及酒驾相关知识;对于群众容易产生误解的问题加大宣传,加大对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检察院、法院可以通过释法说理、集中公开宣判等方式进行警示教育,将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宣传,对庭审活动进行直播等方式用活生生的案例教育感染群众。

(二)增强自制力,做好酒后保护措施。自制力强的人能够自觉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动,酒精使用较多的人群应当增强自制力,自觉抑制不符合既定目的的愿望、动机、行为和情绪。例如在必须饮酒的情况下,饮酒前先找好有驾驶资格的朋友或者找代驾;在饮酒后遇到突发事情学会用合理发泄、注意力转移、迁移环境等方法把将要引发冲动的情绪宣泄和释放出来,保持情绪稳定,避免冲动。

(三)理性饮酒,量力而为。“感情铁,喝出血”、“感情深、一口闷”的酒桌文化正在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倡导理性饮酒,人们也认识到喝好不是喝多,酒量不是气量,适度才是风度。每年三分之一的酒后犯罪案件也在警醒着人们,饮酒要适量,只有适度饮酒才能尽酒之功用,合理饮酒才能避免悲剧发生。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路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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