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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检察院积极探索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制度
时间:2021-04-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治的重点之一。近日,岳西县人民检察院制作《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由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签字承诺,从另一个角度探索落实“三个规定”制度。

承诺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干扰检察院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办案活动;不得自己或请托他人为案件办理向检察院工作人员说情打招呼;不得违反规定通过检察院工作人员转递涉案材料或向工作人员打探案情,应当依正当程序向检察院工作人员递交涉案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检察院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司法。

同时,办案人员也在告知书上郑重承诺,将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规范司法行为,公平公正处理案件。

该告知书的签署,通过宣传充分提高“三个规定”的群众知晓率,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到对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的监督中,切实全面提高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和“逢问必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司法生态,是进一步推动这场“刀刃向内”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取得实效的创新举措。该院此次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有三个“首次”:

一是首次将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规范化、制度化;

二是首次以书面形式向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告知;

三是首次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签字承诺。

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让不过问成为常态,让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把法律监督责任落实,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

 

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为有效落实这些制度,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实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范性文件就是“三个规定”,也成为社会各界约束司法人员的“紧箍咒”。

为确保“三个规定”落细落实落地,2019年8月23日,最高检制定《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实行月报告制度,“零报告”的也要报告。2020年4月9日,最高检又制定《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

 

检察机关明确了应当记录报告及不需要记录报告的情形

▶应当记录报告的情形:

一是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二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三是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四是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此外,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也要记录报告。

▶不需要记录报告的情形:

一是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

二是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或反馈的;

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

四是因履行法定职责向承办人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或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向承办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