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田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建立,是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集约节约用地制度,助推田长制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协作机制通过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协同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确保耕地数量不减、质量有提升,推动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从对田长履职的监督、对耕地保护相关部门及县级田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监督、对耕地保护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等方面履行监督职责。《意见》同时明确,县检察院在县田长办公室设立检察室,派驻检察官定期驻田长办公室办公,双方通过信息共享、协作调查、联席会议、联合督办、培训交流等方式全面加强协作配合。
《意见》要求,田长和检察长应充分认识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定期听取涉耕地保护领域协作配合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限,坚持依法监督;双方应加强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对涉耕地保护重大工作动态、重要政策、典型案件等进行全方位宣传,为我县耕地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环境氛围。